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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形。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是一个法学理论。又称“过失竞合”,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形。实践中很常见。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31条对混合过错责任承担作了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混合过错中,致害人一方与受害人一方的行为,均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如果仅是一方的原因而致损害发生,则无论是致害一方的原因还是受害一方的原因,都不构成混合过错。混合过错的结果是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而不是双方受有损害。确定混合过错的责任范围时,双方所负担的责任的大小应以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这样确定,实际上就是把不是由加害人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不让加害人负责,而归受害人自己承担。在这里,加害人只负责由于自己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 当双方的行为互给对方造成损害时,这实际上是两个侵权行为,而不是混合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就自己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这是一个法学理论。又称“过失竞合”,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而且受害人也有过错的情形。实践中很常见。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31条对混合过错责任承担作了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混合过错中,致害人一方与受害人一方的行为,均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如果仅是一方的原因而致损害发生,则无论是致害一方的原因还是受害一方的原因,都不构成混合过错。混合过错的结果是受害人一方受有损害,而不是双方受有损害。确定混合过错的责任范围时,双方所负担的责任的大小应以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这样确定,实际上就是把不是由加害人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不让加害人负责,而归受害人自己承担。在这里,加害人只负责由于自己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 当双方的行为互给对方造成损害时,这实际上是两个侵权行为,而不是混合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就自己的侵权行为所致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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