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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抗辩权根据作用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性的抗辩权和延期性的抗辩权。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包括...
1、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3、顺序履行抗辩权。 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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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的作用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
1、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 3、顺序履行抗辩权。 4、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抗辩权的种类有三种,分别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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