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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须持证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丢失证明。 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 4、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 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报告书的选择期间丢失可以通过学校发行丢失声明书、报告书等方式,学校所在地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中心的毕业生调整部门再次发行原件,但毕业超过2年一般超过选择期间的,报告书丢失,需要报告书的话只能发行派遣证明书的丢失证明书,学校所在地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中心的毕业生调整部门发行,作用也和报告书一样。
报到证重新发行程序:1、自己或学校就业写报到证重新发行申请(网上搜索:报到证重新发行申请),盖章。2、在指定报纸公司发表报纸丢失声明(咨询学校就业在哪个报纸公司)。3、向省人事厅重新发行报告证明书,带着报告证明书重新发行申请。发出的报告证书丢失声明即可。情况复杂,最好向指导员在学院就业说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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