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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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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它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仅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以及最高院、最高检、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发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2)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3)告诉才处理的案件;(4)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5)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1、简易程序,顾名思义,就是简易,简单,方便,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普通程序进行简化,比如举证、辩论等程序可以省略一些;2、简易程序往往主要针对被告人自愿认罪、案情不复杂、争议不大等情况适用;3、刑事案件不用退回补充侦查了,将会由检察院移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二十日审结,超过三年以上刑期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4、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这也是建立在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情况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简易程序的适用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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