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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土地承包期: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土地互换的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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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传统的口头协商的方式进行互换的行为大量存在,同时,我国《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合同的成立并不以“书面”为要件,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不以书面合同的存在为要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也同样不应以书面合同的存在为要件,只要互换的双方之间协商一致,互换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全文》第十四条的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因此,向发包方备案也不是承包经营权互换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 《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这就意味着,法律硬性地规定了互换双方调换的土地必须属于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如互换的土地分属两个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那么双方的互换行为无效。本案正是基于这一依据判决何某和韦某的互换行为无效。 《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这一规定,只有采取转让的方式流转土地,才需经发包方同意,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无需经发包方同意,即不能仅因为未经发包方同意而认定互换行为无效。 《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登记也不是承包经营权互换的生效要件,只是在互换的当事人提出登记要求的时候,才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可以互换吗:“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2、关于双方互换土地经营后,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和报土地发包方备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于采取转让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的,则需要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如果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则不需要经过发包人同意,但互换或者转包应当向发包人进行备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也就是说备案只是管理性规定,不影响互换行为的生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2、关于双方互换土地经营后,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和报土地发包方备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于采取转让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的,则需要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如果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则不需要经过发包人同意,但互换或者转包应当向发包人进行备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也就是说备案只是管理性规定,不影响互换行为的生效。 3、互换期限的问题。在很多承包地互换纠纷中,都没有明确约定互换的期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承包地的期限为30年,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期限,那么一方是否可以解除协议呢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合同的价款、质量、期限没有约定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约定,不能补充的,则根据相关的习惯确定。在进行土地承包地互换的时候,可以了解上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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