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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管理...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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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人员; 4、选聘和解职物业服务公司; 5、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本;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有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3)选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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