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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一份银行汇票样本: │付款期│中国××银行1 │壹个月│银行汇票(卡片)第号 签发日期年月日兑付地点: │收款人:帐号或住址:│汇款金...
(1)真本票系采用专用纸张印刷,纸质好,有一定防伪措施,而假本票只能采用市面上的普通纸张印刷,纸质差,一般比真本票所用纸张薄且软。 (2)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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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设存款账户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必须有真正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使用商业汇票。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属于货币证券。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本票作不同分类,例如记名式本票、指定式本票和不记名本票;近期本票和即期本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等,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票和即期本票。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1)本票的记载事项。根据《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有: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本票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则本票无效。根据<票据法)第77条规定,本票相对应记载的事项有: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2)本票的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但为了防止收款人或持票人久不提示票据而给出票人造成不利,(票据法)第79条规定了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限:“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票的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
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在法律上是一个比较模糊的界定犯法行为,具体判刑需要视实际情况而定。 1、现行刑法及“非法经营罪”相关的12条司法解释未规定民间“票据贴现”为犯罪。《刑法》第225条及“非法经营罪“相关的12个司法解释未将“票据贴现”列举为犯罪行为。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规定“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该修正案列举了非法从事“证劵”“保险”“期货”业务均属于构成非法经营罪之行为,而对非法“票据贴现”未列举。 2、国务院行政法规将“票据贴现”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国务院1998年7月13日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票据贴现的,为非法金融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9年11月26日作出《关于对倒卖银行承兑汇票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此类与他人串通注册成立公司,伪造贸易合同,虚构贸易背景,从银行开出多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及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倒卖,从中牟利的行为,数额巨大,严重扰乱正常的票据管理秩序,可以认定为刑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的“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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