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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是指基本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其他因果关系一样,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也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
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实施的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犯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结果加重犯的因果关系要求作为原因的犯罪实行行为,必须具有引起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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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按照两阶层理论跟你解释吧,犯罪构成分为违法与有责。违法构成要件主要是认定行为是否违法,此时不考虑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果关系就是属于违法构成要件的范围内(但不是构成要件)。所以它是客观基础(此时还不考虑是否有责)第二句话更是如此,区分违法与有责,因果关系只能说明行为人具备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最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考虑有责构成要件(理论比较空洞,举个例子:甲是精神病患者,甲杀害乙,从违法的角度讲,其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但是从有责的角度看,其是无行为能力人,因此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第三个案例,主要也是关于因果关系的案例,此情形属于重叠的因果关系。两者对死亡结果均具有因果关系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构成犯罪既遂。只有形成犯罪事实后果的才认定为犯罪既遂,因果关系只是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因为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如果一个行为成立犯罪就必然在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并不能说明成立犯罪就一定会犯罪既遂,这是不同得概念。
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构成犯罪既遂。只有形成犯罪事实后果的才认定为犯罪既遂,因果关系只是决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因为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如果一个行为成立犯罪就必然在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并不能说明成立犯罪就一定会犯罪既遂,这是不同得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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