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修缮、保养、迁移、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方案...
不可移动文物实行原址保护原则。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拆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将借用文物清单和藏品档案副本报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其他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其他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的借出单位和借用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借用协议,明确文物现状、借用期限、用途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事项。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并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建立或者明确文物行政执法队伍,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文物保护义务;(二)监督、检查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并协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三)监督、检查馆藏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四)依法受理与文物保护相关的举报、投诉;(五)依法查处文物违法行为。文物流通中的执法活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市级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擅自撤销。因自然或者意外原因损毁的,应当实行遗址保护。确需原址重建或者撤销的,必须经专家论证后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3人已浏览
389人已浏览
666人已浏览
5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