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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三个条件: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符合上述条件的即为有效承诺。可...
有效的承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由受要约人作出。 2、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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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申诉必须以什么为前提条件的问题的回答: 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地或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及案号; 3、申请是所依据的法定事由;有多项法定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法定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一、承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 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 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 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受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限制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变成了要约人,原来的要约人变成了受要约人。在实际的商事活动中,要讨价还价,一项交易可能要经过要约、反要约的反复多次才能成功。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过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承诺。如果承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发出承诺,但此承诺已不能视为是承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原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他可以不答应受要约人,当然也可以答应,如果答应,是作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 二、承诺应以什么形式作出 对一项要约作出承诺即可使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是很重要的事情。一般说来,法律并不对承诺必须采取的方式作规定,而只是一般规定承诺应当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作出。 1、所谓明示的方法,一般依通知,可以口头或者书面表示承诺。 一般说来,如果法律或要约中没有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承诺,当事人就可以口头形式表示承诺。所谓默示的方法,一般按照交易的习惯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要约人尽管没有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明确表达其意思,但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和其他形式作出了承诺。如甲写信向乙借款,乙未写回信但直接将所借款如数寄来。 2、缄默是不作任何表示,即不行为,与默示不同。 默示不是明示但仍然是表示的一种方法,面缄默与不行为是没有任何表示,所以不构成承诺。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和习惯做法,承诺以缄默与不行为来表示,则缄默与不行为又成为一种表达承诺的方式。但是,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也没有习惯做法,而仅仅由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果不答复就视为承诺是不行的。 3、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要用特定方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 即使是这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例如,要约人限定承诺应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回答,不生承诺的效力。但如果要约人仅仅是希望以电报回复,受要约人则不必一定用电报回答。如果某些交易习惯上对承诺的方法有限定的,则一般遵守交易习惯的要求,但如果要约人明确反对或者规定特定方式的,受要约人应与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按照要约人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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