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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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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复核死刑案件一般要进行以下程序: 1、提审被告人。 提审被告人是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环节。提审被告人不仅有利于使其得到最后辩解的机会,而且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发现和纠正错判,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因此,提审被告人是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或核准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2、审查核实案卷材料,简称为“阅卷”。 阅卷是非常重要的复核方式,通过全面审查案卷,可以发现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法律手续是否完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是否正确,以便结合提审被告人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 审阅案卷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1)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2)原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4)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5)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6)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3、制作复核审理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报请复核的死刑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合议庭应当进行评议并写出复核审理报告。 复核审理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2)被告人和被害人简况; (3)案件的侦破情况; (4)原判决要点和控辩双方意见; (5)对事实和证据复核后的分析和认定; (6)合议庭评议意见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意见;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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