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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法定婚龄而的,婚姻无效,如果要求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如果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关系的,适用有关和的规定。我国...
第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无效。第二、如果是受胁迫结婚,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就你说的情形,你既存在未到法定结婚的年龄结婚,又存在胁迫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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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法定婚龄登记结婚案 要旨 未达法定婚龄而登记成立的婚姻无效,未达法定婚龄者婚后与他人 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 条的规定,。其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案情 张某与吴某(女,18岁)经人介绍于2004年3月5日订立婚约。 订婚后,吴某外出打工与黄某相识,不久两人即在外租房同居。吴某本 想解除与张某的婚约,但迫于父母的压力,还是于2004年10月8日与 张某登记完婚。婚后第三天,吴某又找借口离开家来到黄某身边与之同 居。后经张某多方寻找,终于发现了吴某与黄某的同居处。吴某见事已 暴露,遂以自己不迭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 诉辩 原告诉称:自己未达法定婚龄,要求解除与张某的无效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其与原告的婚姻合法有效,原告婚后与他人非法同居, 给其造成精神伤害,如果离婚,要求原告给予过错赔偿金。 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吴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吴某不 达法定婚龄,其婚姻关系无效。张某要求吴某给予过错赔偿金的请求, 虽有证据证实,且法律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索赔 请求不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 宣告张某与吴某婚姻关系无效。 坪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未达法定婚龄者婚后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 过错方足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到法 定婚龄而登记成立的婚姻无效。婚姻是否无效需要法院根据案情依法确 认,不是凡出现有法定的无效事由的婚姻都无效,申请时,法定的无效 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法院一旦确认婚姻无效, 即表明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不存在要解除的问题。因此,婚姻关 系中的任意一方当事人,无论其本身有什么过错,如果认为婚姻有法定 的无效事由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而不是请求法院解除 其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种情形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双方 之间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 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即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损害赔偿。合法婚姻关 系,是指在形式和实体要件上都符合婚姻法要求的婚姻关系,或原虽具 有某种瑕疵但经过补正而消除了瑕疵的婚姻关系。由于婚姻一旦被确认 无效,就产生自始无效的后果,故在被确认无效前的形式上合法的婚姻 存续期间,不能认为当事人之间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因此,本案中张 某以吴某婚后与他人非法同居为理由,要求其给予过错赔偿金的请求, 是不符合婚姻法笫四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
目前我们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的处罚的措施。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是属于无效的婚姻。那么如果说是没有达到法定的婚龄,而且被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的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一般都是不会受理的。
1、未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的,适用无效婚姻的规定。有权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当事人及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请求权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未到法定婚龄之前提出,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2、未达法定婚龄、未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的,适用有关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规定。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达到法定婚龄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与1日以后达到法定婚龄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不补办的,婚姻无效,按同居关系处理。从建国之初到现在,虽然对结婚年龄有过修改,但是当前的结婚年龄要求还是与之前是一样的。不过这个年龄却有一定的针对性,一般港澳台同胞在当地登记结婚,并不受这个年龄的限制。而在内地,如果是属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居民,在当地对结婚年龄有单行规定的时候,那么也是可以按照当地的年龄规定来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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