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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受到人身损害,医疗费用和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者必须赔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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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3、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4、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参照下列过错比例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主要责任由70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承担30%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时承担80%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承担20%机动车一方承担同等责任时承担60%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40%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40%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承担60%。对于涉及的赔偿项目,根据受损方的实际情况,如人身伤害案件,一般会有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
1、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一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参照下列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规定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 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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