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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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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是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法院判决之前的任意时间申请取保候审。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等待审判的是嫌疑犯,被告人为了保证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提供保证人和保证金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所以会有一定期限。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公安机关决定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案件转移到人民检察院起诉后,如果需要继续等待审查,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向嫌疑人办理等待审查的手续。等待审查的期限应重新计算,通知嫌疑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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