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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和“刑事处罚”是《刑法》框架内的两个不同概念,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明令禁止的事项就是“犯罪”,只有“犯罪”行为人才能给予“刑事处罚”...
一、刑法,犯罪,刑罚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该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嫌疑人刑罚处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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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承担刑事责任;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是两个不同概念,刑事责任包含犯罪和刑罚两个问题,而刑事处罚主要指刑罚。免予刑事处罚,只是免除对被告人刑罚而没有免除对被告人的犯罪认定。所以,从这个角度说仅免于刑事处罚仍是在追究刑事责任。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是必须确认被告人构成犯罪,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免予刑事处罚虽不具有刑罚的性质和作用,但却是刑罚的必要补充,具有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 比如,我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这一条文中就可以看出,犯罪是前提,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是量刑情节,因为对他们犯罪做出的也是有罪判决,仅是因为有法定情节,因此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刑事责任年龄与犯罪的关系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按刑法的规定,不是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而是要受年龄的限制,年龄如果没有达到刑法规定的标准,行为人即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也不负任何刑事责任。犯罪是人的意识和意志的行为,而人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受年龄制约的。随着年龄的增大,人体的个体意识才逐渐成熟。出生的婴儿对世界毫无所知,年龄幼小的儿童,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差,还不能真正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因此,即使他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应作为犯罪加以惩罚。随着年龄的增长,机体和心理机能的发育,知识的不断增长,生活经验逐渐丰富,才有正确理解和分析判断自己行为意义的能力,到了少年时期,这种能力已逐步具有。因此,少年犯罪,就可以加以惩罚,但还不是应当一律加以惩罚,总之,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的人,才能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一定年龄就是开始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以下划分: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凡在这一年龄段内犯罪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论犯罪的性质怎样、罪行的轻重如何。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年龄段称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同时刑法还明文规定,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一年龄段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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