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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到期后,即使物业公司还在,原合同无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
物业合同到期后,即使物业公司还在,原合同无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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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到期后,如果业主在合同到期后仍然享受了物业服务的话,是需要继续缴纳物业费的。
由于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导致物业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约的,承认其事实物业服务关系。在此期间,尽管原物业合同已经到期,但是业主享受到了物业服务,仍需缴纳物业费用。 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由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决议不再和物业企业签约的,物业不得以“提供事实服务”为理由,要求业主缴费。如果业委会决议是在物业合同期满之后做出的,则需要缴纳物业合同到期日至业委会终止物业公司服务的决议公告日期之间的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物业已经提供服务的,合同到期后可以收取物业费。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协议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不接受或者不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通过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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