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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结婚证丢失,不影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是在办理离婚登记的时候,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根据《民政部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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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不慎遗失了离婚证书,但仍然希望在与具备合法身份的前提下再次结婚,您可以优先考虑申请补发离婚证书。具体操作如下: 首先,如果您发现离婚证书丢失,应立即采取行动进行补办。您可以选择前往当初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的民政部门,请求他们为您补发离婚证书,或者为您开具加盖有“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在完成离婚程序之后,如果您计划再次步入婚姻殿堂,您就需要向相关机构出示离婚证书或其他有效的离婚证明文件。对于办理再婚登记的中国大陆居民而言,他们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由本人亲自签署并确认的无配偶声明,同时还需明确表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的血亲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当事人需提交三张尺寸为2英寸的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照(可在现场拍摄); (4)如曾经历过离婚,则需提供离婚证书、离婚证明或法院所颁发的离婚判决书等相关文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离婚证丢失,可以申请办理复婚手续。当事人可以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再婚已登记机关查档审核无误之后,可以办理复婚手续。《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三、关于身份证、户口簿查验问题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在双方离婚的过程中,当事人的离婚证丢失的,不影响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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