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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能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小规模纳税人能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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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分公司。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分公司。总公司管理分公司,对所属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资金调度、人事管理等方面行使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已经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且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主体在一定的经营期限内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标准的,也能再次转为一般纳税人。 2、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第八条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不超过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转登记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转登记纳税人按规定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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