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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药罪可以判断符合以下要求: 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表现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 3、犯罪对象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大多数人的健...
判断符合下列要素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 1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表现为故意; 3、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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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销售假药是否构成犯罪的重点是确认犯罪对象是否是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假药的标准是(1)药品所含有的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中规定的成分不一致(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其他药品冒充该药品(3)变质的药品(4)药品中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过规定范围。另外,构成以下几个要件认定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一)主体要件本罪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表现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生产者是药品的制造、加工、采集、收集者、销售者是药品的有偿提供者。(二)主观要件本罪主观表现为故意,一般是出于盈利的目的。当然,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出于盈利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者的主观是故意在生产领域制造假药,也就是说,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对此抱有希望和放任的态度的销售领域必须有知道假药销售的心理状态,不知道是假药销售的不构成销售假药罪。(3)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侵害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也侵害了很多人的健康权利。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药品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确立了保证药品质量、提高药品疗效、保障药品安全的完整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危害了大众的健康。(四)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性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违反药品管理法,法规主要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上述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了药品生产、药品标准、药品生产技术规程、药品经营条件、药品监督等药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内容。《刑法》第141条第2项规定:本条称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是假药和假药处理的药品,不是药品。
立案标准: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1、客体要件。本罪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指造成用药人残疾或者其他严重后遗症,或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剧而引起危害、死亡等严重后果。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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