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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各种应税劳务收入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三者统称为营业额),税收收入不受成本、费用高低影响,收...
营业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它是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在价款之外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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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不等同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也来解读2011年企业房产税计税依据 财税[2010]121号出台后,关于此文的解读五花八门,有税务部门,有专家学者,有财务工作者,还有对会计和税收一知半解的各持已见,把执行当局及纳税人搞得头昏眼花。本人看了实感不爽,大部分解译都把官方目的搞反,为此笔者特发此文详细说明,以便大家共同商榷。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2月21日下发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自2010年12月21日起,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一、这一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企业外购的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也就是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单独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其价值不包括在账簿中固定资产-房屋的价值中,因此,其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是并不包含土地价款的。2010年12月21日前,税务机关也都是按照这个原则执行的。2010年12月21日后,按财税[2010]121号规定,房产原值的会计和房产税处理就不一致。会计上仍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帐薄“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不包含地价及其他费用;税收上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却要按照财税[2010]121号规定,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要包括地价及其他费用。 二、这一规定废止了与此不一致有关规定 财税[2010]121号规定,本通知自发文之日(2010年12月2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这就废止了与此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曾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曾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等。 三、房产税计税依据中的土地价值将如何计算配比 宗地容积率是房产税中首次提到的概念。宗地容积率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越小说明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小,没有充分地利用土地,造成土地浪费。按规定,这里特别强调的是国家的宏观政策是鼓励小高层建筑,杜绝浪费土地,保正合理的宗地容积率。一般来讲建筑物越高,宗地容积率就越高。高层、小高层建筑的容积率高于多层建筑;多层建筑的容积率高于别墅、平房。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就房产税计税依据中的土地价值如何计算配比本人在此做一个详细的解读。⑴如容积率大于1,则将土地价值按建筑面积分摊,确定征税的房产原值。⑵如容积率小于1,且不小于0.5,可以按容积率乘以土地价值,以此结果再按建筑面积分摊,确定征税的房产原值。⑶如容积率小于0.5,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根据这一规定计算出来的这个面积肯定是大于房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这是政策对不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一种惩罚。例:如土地10000平米,价值1000万,容积率0.6,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6000平米全额征税,那么,如土地单独核算,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税的价值是:1000*0.6=600万。如果上例容积率变为0.4,那么,计入征税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是800万。 各位领导、同行,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时间仓促,文中难免有疏漏及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1、营业税。凡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5%税率计算缴纳。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城建税的税率。纳税人在市区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不在上述地区的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标准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 3、土地增值税。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其计税依据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税率为: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所得税。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差价的20%。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转让所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5、印花税。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按合同载明转让金额0.5‰缴纳。 6、契税。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出售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土地使用权赠与、交换按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核定金额的3%缴纳。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对于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自己一定要积极的关注具体的问题分析,这样才会有效的解决相应的问题,对于有关的法律规定自己也应该有所了解,这样对于当事人的利益有着法律上的保障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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