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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法院判决或男女双方离婚协议,判决或约定由女方抚养双方未成年子女,现今女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男方可以主张由自己抚养未成年子女,并要求女方...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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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申请抚养权变更。 夫妻离婚时,按照对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子女会被判归一方抚养。同样,在夫妻离婚后子女未成年之前,当抚养的一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发生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变更抚养权。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人或证言。
法律上,养育子女享有与生育子女相同的权利,可以依法继承遗产,因此该权利受法律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也称为法定血亲或拟制血亲。只要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无论养父母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都有义务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子女;但对于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一直反对的只视为一方子女,对方不承担抚养义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限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娃儿,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花费的多少和时限的长短,由两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关于娃儿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裁判,不妨碍娃儿在必要时向爸妈任何一方提议超出协议或裁判原定数额的合法要求。因此,按照您的描述,小孩能够要求其父亲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其父亲不予支付的,则能够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小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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