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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
一、协商变更。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二、起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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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以后,父母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一方也可以单独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一)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三)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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