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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主体

2022-08-11
(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 1、必须是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的财产金额、或所有财产和所支出的金额的总和明显超过正常合法收入,并且数额差距巨大; 2、司法机关穷尽一切手段仍无法查出差额部分财产的真实来源; 3、行为人自己不能说明或不愿说明差额部分财产的真实来源; (三)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应参照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所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四)主观方面表现故意,并且为直接故意 上述四个方面既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构成本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只有同时具备上面四个要件,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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