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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不足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8年不足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9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为24个月。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或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依法履行了缴费义务的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的,在其期间、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可到经办失业保险的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领取或者按现行标准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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