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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地球站、节目传送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应按照批准的技术参数和内容工作。需要变更的,应按本办法重新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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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广播电视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外广播电视频率划分、分配、协调及有害干扰的处理等事宜,统一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
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地球站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上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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