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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地承包期间,若土地被征用,如何进行赔偿?

2025-01-07
土地承包期限内,若土地遭受征地行为,应对被征收的土地给予相应补偿。其中,对于耕地的补偿,土地补偿费用应为该耕地在被征收前所产生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到十倍。同时,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也将作为计算安置补助费用的依据。当承包地遭遇征收后,补偿金额需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确定。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始用途来给予相应的补偿,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土地补偿费用:这是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所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 青苗补偿费用:这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由于征地而遭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用:这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例如房屋、其他设施等,由于征地而遭到毁损,向该附着物所有者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 安置补助费用:这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剩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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