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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所生的子女不为婚生子女。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自始没有法律约束...
无效婚姻所生的子女不是婚生子女。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自始无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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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所以,无效婚姻所生的子女与有效婚姻所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父母双方对于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如果父母双方分开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子女抚养费。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所以有继承权。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无效婚姻的缘由不同,起诉的当事人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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