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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可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二者对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分别要求为: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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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二)实质条件 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一般地说,犯罪分子在服刑中的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是统一的。但也有些犯罪分子有悔改表现而无立功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无突出的悔改表现。刑法规定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都是减刑的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具备了其中之一,就可以减刑。当然,如果既有悔改表现又有立功表现,则可以在法定的减刑限度内给予更大幅度的减刑。 至于什么是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刑法没有、也不可能详细地列举规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 (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 (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 (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6)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限度条件 减刑是在原来判处的刑罚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但是,无论是刑种的减轻,还是刑期的减轻,都必须减得适当,即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如果减得过多,违背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如果减刑的幅度过小,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难以起到鼓励、鞭策的作用,也难以发挥减刑制度的积极作用。 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限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有关司法解释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减刑起始时间、间隔和幅度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为使无期徒刑犯的减刑,与死缓犯、有期徒刑犯的减刑幅度相适应,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2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1年以上为宜。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或者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的时间适当缩短。对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的时间限制。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2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2年有期徒刑;如果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3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在有期徒刑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减刑对于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者来说,减刑只适用于:第一,限制、拘留、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和缓刑两年的犯罪者。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刑的种类限制,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间的长短限制的第二,在被判刑期间,被判刑的犯罪者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刑或者被判刑,减刑就没有意义。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罪犯才能适用减刑。减刑分为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况。相对来说,减刑也叫减刑。刑法规定,受到限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者,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督规则,接受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减刑,确实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两者居住,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绝对减刑也称为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减刑。
1、对象条件: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1)所谓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 (2)对被判处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不能适用缓刑。 (3)如果一人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适用缓刑。 (4)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 2、实质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限制条件: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内容)。换言之,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缓刑不同于死刑缓期执行。缓刑也不同于对军人的“战时缓刑”,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1)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2)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你对照着这个来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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