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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为依法惩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动,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1)第一条,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2)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2、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伪造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25张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50张以上不满250张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3、伪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伪造信用卡25张以上的; (2)伪造的信用卡内存款余额、透支额度单独或者合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伪造空白信用卡250张以上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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