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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下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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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中的证据具体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但是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当事人的证据和人民法院的证据是我国诉讼证据的两个来源。但是,在行政诉讼中,这两个证据来源的地位并不完全相同。从根本上说,当事人的证据是行政诉讼证据的主要来源,人民法院的证据只是次要来源。这是因为人民法院是有争议的裁判,保持公平中立的立场和对事实的客观态度对案件的公正解决非常重要。同时,在诉讼中,法院的责任主要是审查判断证据,确定证据的有效性,提供证据主要是当事人的责任。法院过多涉及证据的收集和检索,将大大降低甚至失去行政诉讼法建立的举证责任制的作用。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取证应限于少数具体情况。法院取证可分为两种情况:根据职权主动取证和根据申请取证。人民法院不得为了证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一、人民法院根据职权主动调取证据。对于人民法院根据职权主动调取证据的情况,虽然《行政诉讼法》有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范围,《行政证据规定》对此进行了说明。根据《行政证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职权主动向有关行政机关等组织取得证据,限于两种情况:一是相关事实认定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止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二、人民法院依照申请调取证据。(一)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取证的范围和条件。在行政诉讼中,虽然原告或第三人在法律上与被告行政机关平等,但在实际地位上仍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其举证能力较弱,需要人民法院给予更多的帮助。根据《行政证据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下列三种证据材料,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取得:一是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证据材料,必须由人民法院取得;二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第三,其他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行政证据规定》与《行诉法解释》题,《行政证据规定》与《行诉法解释》有一个重要区别,即《行政证据规定》将人民法院根据申请调取证据的申请人仅限于原告和第三人,将被告排除在外,而《行诉法解释》则没有对其进行限制。(2)申请和处理调取证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取证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取证申请。取证申请书应当注明以下内容:证据持有人的姓名、姓名、地址等基本情况;拟取证的内容;申请取证的原因及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当事人提出的取证申请。申请符合取证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决定凋谢;申请不符合取证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说明不准取证的理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与此同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经调取未取得相应证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客观不对等状态的存在,使行政相对人有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甚至无法取得证据。这时,如果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就可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 (1)申请人是原告或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一般情况下,被告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受“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约束而不被包含在申请人之内。不过,如果出现被告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获取证据而法院可获取证据等情形,被告可否申请调取证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此并未正面禁止,在行政审判中可视具体情况而定。 (2)原告或第三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这里,原告或第三人并非主观不愿或怠于收集证据,而是由于主观以外的客观原因使其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只有这样,原告或第三人才可以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 (3)原告或第三人能够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如关于证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的保存机关等,只有这样,法院的证据调取活动才不会无的放矢。上述三个条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构成了原告或第三人申请调取证据的实质性要件。应当注意的是,当被告虽能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却无法自行收集时,或者由于原告或第三人的自身主观过错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或者原告或第三人无法自行收集证据又无法提供证据的确切线索时,或者证据虽有确切线索但原告或第三人能自行收集时,都无权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行政审判实践中,法院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上述规定对原告或第三人的调取证据申请进行审查。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千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第二十三条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amp;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8日)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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