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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需要公告的内容包括: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不动产的具体信息等。一般情况下,不动产在合法转移的情况下,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
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以下这些: (一)拟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拟予登记的不动产坐落、面积、用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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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要对房产进行不动产登记的,需要办理好手续,有的人可能会疑惑,不动产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呢?下面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1、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书、房地产登记询问表(原件);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原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房地产抵押合同(原件); 6、议价协议或评估报告(原件); 7、专门材料: (1)土地性质属国有划拔用地或集体用地的,应提交: A、优先补交地价款的保证书(原件); B、市政府或国土部门批准抵押的文件(原件); C、属村集体所有的房地产应提交村委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2)抵押人属公司、合伙企业、合资、合作企业等企业的,应提交董事会、合伙人会议或股东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3)抵押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4)抵押人属集体企业的,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5)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 (6)抵押人为法人的,应提交其对房地产抵押有决定权的组织机构组成的证明文件。
一、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不动产登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登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申请人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二、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实地查看一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三、不动产登记前哪些情况需要公告(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三)依职权更正登记;(四)依职权注销登记;(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以上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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