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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多次”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对于行为人基于一个犯意实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同时对在场的多人实施抢劫的;或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点实施连续抢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点连续地对途经此地的多人进行抢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对一栋居民楼房中的几户居民连续实施入户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极有可能属于抢劫。按照伤口长度,或许也可以鉴定为轻伤!赔偿问题: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是: 1、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具体赔偿数额根据责任、伤害程度和个人、各地具体情况不同等而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这个案件我认为应该认定为抢劫,理由很简单:受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情节的描述,是否一致,这个你要注意。首先,三人无故将受害人打到在地,打倒的目的是为了使对方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这是采取暴力的行为。其次,准备报警时手机被抢而且也没有归还受害人,这里存在着法律上所说的转化,即从故意伤害转化为抢劫。所以我觉得是抢劫。 再者,你看看犯罪构成。在我说的转化这一前提下,手机被犯罪嫌疑人占为己有是个事实,也就是说客体要件是侵犯他人财物。客观要件上犯罪嫌疑人采取着暴力行为,符合刑法263条的规定。主体要件上我想犯罪嫌疑人应该满18周岁了吧。主观要件上抢劫罪要求必须是直接故意占有他人财物,手机这个要件也满足。假设,在抢了手机后,犯罪嫌疑人直接将手机丢弃那么就不是抢劫了。你自己慢慢考虑,对于案件的事实你描述的太简单我只能出略判断为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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