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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是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才收回旧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章换领、补领 第十五条公民应...
按规定是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才收回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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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是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才收回旧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章换领、补领 第十五条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之日的三个月前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满前将新证发给本人。 第十六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七条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第十八条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从报告之日起三个月仍未找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应当将原证交给户口登记机关。 第十九条凡申报换领、补领新证的,需要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交近期标准相片两张。申报换领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发给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申报补领新证的,原证作废。
按照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在收回旧证前发给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换补领第十五条公民应当在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个月申报换领新证,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旧证有效期届满前向本人发放新证。第十六条公民身份证被污损、不能识别的,应当申报换发新证。第十七条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变更申请手续的同时申请换发新证书。第十八条公民遗失居民身份证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自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发现的,应当申报补领新证书。补充新证书后找回原证书的,应当将原证书交给户口登记机关。第十九条申报换领、补领新证的,需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提交近期两张标准照片。申报换发新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回旧证的同时发给新证。申报新证的,原证无效。
身份证到期,应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换发新的身份证。旧证须交回。法律链接:《身份证法》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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