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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应根据下列标准予以确定: 1、一般以当事人约定的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为管辖法院; 2、如果当事人未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约定的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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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管辖权的规定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认为是“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具体说来,出卖人必须履行交付约定标的物的义务,而买受人则必须履行支付约定价金的义务。 买卖合同中存在买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付价款地)和卖方主要义务履行地(即交货地),那么,买卖合同的主要履行地自然也应是两个(有些情况下可以合二为一),还可能有一些与履行该合同有关的地点,如: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理论上讲这些有关地点均是合同履行地。
首先根据《》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在合同没有约定管辖的情况下,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及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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