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工伤后第一时间向公司申报工伤,公司未上报到社保局。自行就医时向医生说明了是工伤,医生未告知工伤不能走医保,在就医时使用了医保卡。现在伤逾,需...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参保单位的工伤员工,复发需要的,仍染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员工的工伤复发后,得到工伤保险机构的确认之后,可以享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员工住院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员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的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来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员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要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可以申请旧伤复发核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填写《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即: 1、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安装使用辅助器械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给。但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工伤职工自理。
算工伤假,旧伤复发休养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41人已浏览
1,936人已浏览
5,571人已浏览
1,03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