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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3次以上的;(2)采取暴力、威胁、欺诈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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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战时掠夺居民财物罪的界限。 前者是因军事需要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是通有紧急情况的武装部队的指挥人员依法作出的有偿使用公民、单位的财物,与后者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由军人擅自进行的抢劫、掠夺战区无事居民财物的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前者依法作出,后者擅自进行;前者有偿使用,后者无偿占有;前者出于国家的军事需要,为了国家的国防利益,后者则是出于个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为了满足私欲;前者包括一切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后者一般仅限于动产;前者既可在后方,又可在前方,后者则必发生在前方即军事行动区等。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 1、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军事征用的,煽动他人拒绝军事征用的; 2、因拒绝军事征用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3、拒绝征用物资数额较大的、拥有武装部队战时急需物资而拒不提供的等情形。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是指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3次以上的;(2)采取暴力、威胁、欺诈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3)联系,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4)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完成重要军事任务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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