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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分为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所谓外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即以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其原则同样适应于我国申请人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所谓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外观设计不享有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如果在先申请是地区申请或者国际申请,还应当写明受理申请的国家专利局或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提交经受理申请的国家的受理机关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按规定应当提交专利局证明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时未提出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或者在三个月内未提交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以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职权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某种职权,就谈不到滥用职权的问题。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三、滥用职权罪造成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通过的《立案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5、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三种担保形式中,唯一的一种法定担保权,也就是,只有留置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双方不能约定排除的担保方式。而且留置权只能基于同一种法律关系才能形成留置权,或者在商业活动中形成商业留置,若不是这两者,是不能形成留置权的。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第 一、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第 二、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第 三、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第 四、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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