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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权人有理由认为股东同时存在以下情形: 1、公司股东存在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 2、股东恶意行使权利,主观上有逃避债务的意思; 3、由于股...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是指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当执行职务或有破产法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造成债务人财产利益的损失,在破产程序中被要求承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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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损害公司债券人利益是否应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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