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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商标民事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
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业标志。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加上地方保护、对侵权利益的疯狂追求等因素,商标侵权时有发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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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纠纷诉讼请求可以有下列内容: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第XX号注册商标“XX”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依法判定被告在《XXX晚报》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XX万元; 5、依法被告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合理费用人民币暂计XXX万元; 6、依法判令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行为人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1、商标诉讼的提起人是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保护商标权利的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诉讼的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商标注册人,是指经申请,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核准的商标权所有人。与商标权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是指经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注册商标使用合同的注册商标使用人、注册商标财产的合法继承人。 2、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下列被侵权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权利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5)、给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失。 3、起诉方式,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单独起诉,也可以共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犯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一)以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为目的,以弥补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为目的,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侵权人应向权利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无疑可以最大限度地填补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损失,可以根据侵权造成的商品销量减少或者侵权商品销量与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理论上,这种方法计算的赔偿金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权利人的损失不仅表现为商标标识产品销量的减少,还表现为权利人商誉的减少和淡化、商标许可费收入的相对减少等。,但商誉损失造成的损失很难计算。此外,在实践中,权利人产品销量的减少往往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的。除了商标权,权利人管理不善、市场波动、产品质量下降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产品销量的减少。但商标侵权造成的产品销量减少和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区分和计算。因此,虽然以权利人实际损失计算的损害赔偿金额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但很难证明产品销量减少与侵权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实践中很难具体操作,因此法院在实际判决中往往很少使用。(二)以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以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是权利人无法确定实际损失时使用的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额与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单位利润计算。用这种方法确定商标所有人的损害赔偿金额,既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又可以避免侵权人因商标侵权而获利。有效地运用这种计算方法,关键是要了解侵权人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这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首先,即使权利人可以从纳税部门的纳税登记和向工商部门年检提交的报表中获得销售或利润,但由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不足或与侵权行为关联性不大,很难被法院采纳。其次,通过查看侵权人的财务账簿,无疑是最直观的。但这些证据都是侵权人掌握的,权利人无法知道。就像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一样,在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销量的增加或减少,除了商标,也是其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实践中难证明侵权人产品销量的增加是什么因素的结果,商标在其中贡献了多少。(三)以商标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商标的使用。除权利人自行使用外,还可以在与他人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并由对方支付一定的许可费后,由他人使用。许可合同双方就商标许可的使用时间、类型和地域范围达成协议。参照商标许可费合理倍数确定的侵权损害赔偿金额也是对权利人损失的补偿。但以商标许可费的合理倍数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的前提是商标许可费的参考。即使权利人在侵权行为存在之前与他人有商标许可合同,并有许可费可供参考,但商标侵权行为中商标的使用在时间、类型和地域范围上是不同的。许可费能否作为侵权行为的参考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有待商榷。而且在实践中,还有很多商标侵权案件没有可参考的商标许可费。因此,司法实践中很难通过合理许可使用费倍数来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四)我国现行《商标法》法定赔偿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前三种方式无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时,人民法院综合侵权情节可以判给3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此外,在《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声誉、商标许可费金额、商标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本文阐述了利用该方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金额时应综合考虑的因素,包括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期间、商标声誉、合理费用等。法定赔偿为权利人寻求侵权救济提供了保障。但由于法定赔偿规定的考虑因素没有可视化的衡量标准,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类似侵权情节的案件,但赔偿金额却大相径庭。因此,法定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应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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