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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属于共同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的:1、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
这个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父母所给的部分资金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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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先生于2001年6月购买了一间60万元的商铺。当时因资金不足,范先生向其女朋友岳女士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未注明还款时间。2002年10月范、岳俩人结婚后,双方均未再提归还借款一事。2006年7月俩人因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此时商铺价格升值到100万元。岳女士以其参与出资为由,要求将商铺作为共有财产分割。而范先生认为,商铺产权在自己名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岳女士的借款也已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故该商铺应归自己所有,并无需给岳女士补偿。争议焦点:该商铺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地产律师:由于该商铺是范先生以其个人名义购买并在婚前取得了房产证。从范先生当时向岳女士出具借条的情形看,范岳俩人并没有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购房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商铺应属于范先生的个人婚前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范先生应将岳女士的20万元返还给岳女士并补偿其相应的利息损失。至于范先生所谓的该笔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原因是,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而在范岳俩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正是由于岳女士认为其借款已转化成了夫妻共同财产,其才没有向范先生主张还款。只有在其明白商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况下,岳女士才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也应从此时起算,因此岳女士的债权是完全可以依法得到保护的。特别提示:判断由双方出资、以一方的名义在婚前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看双方出资时是否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比如是双方为购买结婚用的新房而共同出资等情形时,一般来说,法院大都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婚前购置的房产的归属的。当然,在产权人不承认是基于共同所有的目的而买房的情况下,其配偶对此负有举证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原则,关键还是看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屋是登记方婚前购买或受赠与、遗赠所得的财产,则会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将归登记方所有。如果房屋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尽管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没有其他特别约定的,则一般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因此,综上分析,并不是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就归谁。
夫妻婚后取得财产,不管是登记在夫妻哪一方名下,只要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都属于婚后共有财产,夫妻俩一人一半权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流程是: 1、当事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购房合同、申请变更登记申请书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2、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查证,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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