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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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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交通事故无法认定责任,就要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推定。 1、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应当负对等责任,但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辆的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辆、行人一方应当负次要责任。
在车祸发生时,尤其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这实际上是一种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在事故责任无法划分的情况下,需要由机动车一方进行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而是因为非机动车、行人的原因而导致该起事故的发生,或者他们对事故发生是具有一定过错,才可以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车祸的全部责任。
发生车祸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相对方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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