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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及《》的相关规定,已经生效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由离婚案件的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已经生效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
房产分割是纠纷中最常见的财产争议,离婚时的房产分割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婚前购入并还清贷款的房产,且登记在购买方个人名下的,该房产属于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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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分割有如下两种请况:一、婚前夫妻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前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二、对于婚前同居的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最高1989年曾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分割分两种情况: 1、一种情况是财产完全能够说清楚的,也就是说有充分证据证明是一方所有的,应归一方所有。 2、另一种情况是说不清楚的财产,也就是说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可以一分为二地分割财产。
1.男女平等原则 对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权及处理权。表现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做出倾向于妇女权益保护的裁决。另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应进行适当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由于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所谓过错,是指一方有通奸、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在做离婚财产分割时,无论是无过错方主动要求离婚,还是被起诉要求离婚,都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得到照顾。 4.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首先,不得破坏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其次,要尽量使分割后的财产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对一方工作、职业需要的工具、图书,应分割给需要的一方;对有特殊价值的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其来源;对共同经营、承包的项目,应分割给有经营能力和经验的一方。对生活必需品分割时,要考虑当事人、子女的实际需要。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协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做共同财产分割。例如,夫妻双方租住的私房或公房,在离婚时就不得分给另一方所有。又如,在合伙人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能损害其他合伙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1条对协议制度规定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属并已对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的,应发给,此时,离婚的法律效力已经产生,双方不再是夫妻关系。离婚双方当事人都应按照所载明的内容积极履行。如果一方在离婚后不履行所约定的内容,鉴于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现实,另一方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他们离婚协议书中所争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根据法官的裁判,可申请强制执行。简单来说,如果的一方对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不予执行,另一方将只能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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