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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解答行政合同解除的概念: 行政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合同一旦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告终止,彼此不再享有或承担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因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而使行政相对人遭受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1]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 2、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在我国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合同的处理一般是根据行政主体的请求来加以确认,不会强制性执行的。如果行政主体是相对人那样的话,向行政法院起诉即可。我们首先要对行政合同的概念有个明确的认识,它是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后导成一致的一份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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