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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姓名、民族、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 为了防止遗产继承纠纷,特请张甲和李丙作为见证人,并委托XXXX律师代书遗嘱如下: 一...
如果立遗嘱人不会写字,可由他人代笔,遗嘱中的代笔人必须签字,由立遗嘱人按押。并且有两名以上证人作鉴证人,鉴证人与立遗嘱人,继承人无直接利害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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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遗嘱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若想使其所立之遗嘱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有遗嘱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而不是可撤销。 (3)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无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 2、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必须生存,若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无效。 二、如立嘱人已去世,司法实践中遗嘱的真实性需要认定,能否通过笔迹鉴定确认该遗嘱为立嘱人真实意思表示、所处理财产是否属于其个人财产等,均是衡量遗嘱真实有效的重要因素。
公证人员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公证人员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二)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四)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是自书还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五)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六)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七)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遗嘱是无效遗嘱的情形包括: 1、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 2、伪造、篡改的遗嘱; 3、遗嘱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遗嘱; 4、内容及形式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 5、遗嘱是无效遗嘱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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