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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
第三者参与婚姻法的认定:可能构成重婚:有配偶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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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真不一定,要分两种情况。1994年2月1日前,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但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婚姻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非法同居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的解释(一)第七条未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婚姻实质要求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解释第三条处理。
受法律保护。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对于事实婚姻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时期,我国法律政策有不同的态度和主张。对于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前,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受法律保护。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属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即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不承认主义。我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必须经过合法的婚姻登记并取得结婚证,才确定合法的夫妻关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次符合结婚条件的事实婚姻,只有在补行登记后才能得到法律承认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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