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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了全部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了履行,应视为合同成立;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无异议,仅对合同非必要条款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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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个合同就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5、意思表示真实。
1、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一方没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双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 7、意思表示真实。另外,需要注意,这些情形不宜采用口头合同:不动产转让合同、涉外合同、价款或报酬在当事人认为数额巨大、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都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否则发生合同纠纷时举证困难。 8、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1、口头合同的成立条件有三点:一方已经履行全部或主要义务、另一方已经接受履行的,视为口头合同成立;双方对合同必要条款无异议的,视为口头合同成立;是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视为口头合同成立。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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