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2、...
对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有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 控制野生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直接涉及野生动物的法律主要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其中最主要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猎捕、交易、利用、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等各环节作了规范。例如,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等。 1.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管理范围有限。我国是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自然分布的脊椎野生动物达7300余种,已定名昆虫达11万-13万种。其中,依法受保护的是约2000种陆生脊椎野生动物和120属的部分昆虫。大量野生动物不在保护管理范围,包括绝大多数的蝙蝠、鼠类、鸦类等传播疫病高风险物种。对其猎捕、人工饲养、利用的行为,不能依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管控,成为传播、扩散疫病的一大隐患。 2.相关配套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办法、目录、标准、技术规程等尚未及时出台和完善。 3.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地方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市场没有坚决取缔、关闭,构成公共卫生安全重大隐患。同时,对野生动物的监管,涉及林业、农业、市场监管、公安等多个部门,监督执法有待加强联动、形成合力。国家纳入重点保护动物品种的,说明资源稀缺,而且再生的速度很慢,甚至没有再生的几率。同时动物的非法杀害也是破坏生物链的一种表现形式,地球的资源是有限的,能够用微薄的力量区维护一些有价值的事件,也是大家需要值得关注和付出行动的。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2、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3、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4、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2人已浏览
77人已浏览
394人已浏览
9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