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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的法律诉讼时效问题

2024-12-11
借条和欠条都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但它们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产生的;而欠条则无法明确表示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正确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影响最大,其中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是关键。 有人认为,如果借条中明确了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诉讼时效应从给付借款的次日开始计算两年。然而,这种观点并不完全正确。 从诉讼时效的角度来看,如果借条中明确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属于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根据民法典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需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几种类型: 1. 如果债权人催告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但实际上并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从催告次日开始计算。 2. 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应从该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如果当事人就履行期限协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诉讼时效应从该合理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3. 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当即明确拒绝,而该拒绝又是在行使抗辩权,例如债权人未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债务人拒绝即属于行使抗辩权,或者债务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那么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4. 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而不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 5. 如果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而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从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 对于欠条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于借贷,那么它与借条的区别只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在民间借贷中,将因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本应写成借条而却写成欠条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对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应按借条对待。如果欠条成因基于此前双方存在买卖等关系,那么它实际上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条是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候,由于债务人没有能力给付或者拒不及时给付,债务人不得已而为之的。因此,本应立即付款、及时结清却因无款可付而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出具欠条之日就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时。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写下欠条的次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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