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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保险的居民发生大病医疗费用后,必须在发行医疗费用收据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结算大病医疗费用,提供相应的资料。(二)商业保险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市居民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审查医疗费用。(三)商业保险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用申报审查,结算和清算支付。清算金的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卡的形式。大病保险的清算证明书如下:(1)参加保险的居民(不包括高等学校的学生)申请居民大病保险的清算手续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身份证明书(未领取身份证明书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书)、社会保障卡(或者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2、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或者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清算证明书3、门急诊病历、出院总结、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4、年度首次申请时,必须提供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家庭医疗保险相关人员建立的合同的情况下,5、被委托人员提供的合同时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一)登录当地网查询;(二)拨打社保局服务电话12020手机上查社保卡余额时,打开微信: 1、点击钱包; 2、然后点击微信钱包里的城市服务; 3、城市服务里就有个社保查询; 4、里面有一个“参保明细信息”还有个“缴费信息查询”; 5、点击缴费信息查询,我们可以看到最后交社保的月份,和未缴费的月份,可以知道公司有没有帮缴纳社保; 6、点击参保明细信息,我们可以查询到账户的参保总汇信息,(比如账户金额,缴了多少个月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一、根据《》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再审程序提起抗诉,由此进入再审程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⒈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⒊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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