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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取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
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劳动报酬等;生产、经营、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只有一方的财产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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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关系生存期间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关系持续存在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一方死亡或离婚前,夫妻获得的财产,除约定外,还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处理权。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主要在第十七条中有所规定: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对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在离婚时,夫妻双方有平等处分的权利。对归属夫妻个人所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三十号法释第十九条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号法释对生活困难的界定是:“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两种情形。同时规定了生活困难一方的补助应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中的现金、物质中支付,对离婚后没有住房的,还可以是住房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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